湖南理工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的改革,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规范学生选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各专业教学计划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培养方案,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好个人学习计划,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依据专业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和课表等进行选课,并在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学生选修专业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考核合格后,所取得的成绩及学分作为选修课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条
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第四条
学生选课应当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每学期选课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5学分,最低不能低于15学分(毕业学期除外)。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所选教学班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任课教师不得同意未选课的学生上课,不得对未选课的学生进行考核。
第六条
学生凭学号、密码选课,密码必须妥善保管;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认真对待,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第七条
每学期只有进行了学籍注册的学生方可选课。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到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
第八条
学生选课一般于每学期第十七周开始。
第一阶段:正选
正选阶段选课分两个时段进行,选课期间选课系统24小时开放(临时关闭除外)。
第一时段进行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的正选。此阶段,只允许选修主修专业课程。
第二时段进行专业选修课、人文科技素质课的正选。此阶段,可允许选修辅修专业课程
正选结束后,教务处通知取消选课人数不足15人的课程并删除相应选课名单,对专业人数少或课容量低的课程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阶段:补退选阶段
开学第一、二周为学生试听、退选阶段;
第一周星期二上午9:00至第二周星期五下午14:00学生可以根据试听情况自行上网退掉错选课程。
教务处每天下午16:30(不含周六周日)对课程选课人数进行统计,刷新“选课人数”、“课余量”数据。本阶段教务处对所有课程的选课权限设置为只退不选(学生必须慎重操作,避免错退课程)。
第三周为补选阶段。第三周周一上午9:00至第三周周三下午16:00为补选阶段,将所有余量的课程设置为不退只选,学生自行上网选课。
正选结束后总学分限额学分的学生可在补选阶段上网选课。
第九条
学生没有按照学校规定选课或错过选课时间,原则上不另行安排同一轮次的补选。对休学、复学或转专业等学籍变动的学生,学校可以集中组织一次补、退选工作。对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选课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在学校集中补选时补选。
第十条 教务处将在选课前按照培养计划要求为学生预置部分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并且在选课阶段这些预置课程不可删除或改选。
新生第一学期按照学校排定的课表上课,教务处统一预置新生选课名单。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学生选课前,以讲座和师生见面会等形式向学生提供有关课程和任课教师的介绍,进行选课指导,该项工作应在每学期开课计划制定之后展开。
第十二条 在第三周教务处运行办为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个性化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为四年级尚未完成学分修读的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
(2)为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
(3)为获批提前毕业的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
(4)为因在外校交流而没有正常选课的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
(5)为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
(6)为学籍异动的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
(7)为已选课程被取消的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
8)为申请课程免修或自修的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三条
学生第二次选同一门课程的,无论是必修课程还是选修课程,都视为重修。
学生于补选阶段自行登录选课界面办理重修。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第四周上网查询打印学生选课名 单;学生应于在第四周上网确认、打印本人课表,作为选课凭证及考试备查,如发现课表有问题,务必在第四周内到所在学院进行咨询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对下一学期某课程进行免修,于第十七周选课前向教务科提交申请,进行相关咨询。
有休学、缓考、旁听、自学经历,已经掌握某课程教学内容的,可申请免修,不参加听课和课堂作业,只参加期末考试,以期末考试成绩计为课程总成绩(按成绩系数计算期评成绩的,平时成绩亦以期末考试成绩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